有人叫好,有人嫌吵!小区篮球场的拆与留

admin 3118 2026-06-28 18: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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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围墙外修建一篮球场,打球声影响了一女业主。女业主想尽办法要拆除篮球场,最终她能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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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余岁的“蓉漂”刘丽君郑重地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她的一颗心有了“港湾”。

新房位于彭州市某小区,每栋楼有30层楼,刘丽君购买的房子位于该小区的西北角,处于朝向小区外的四楼。

2018年底,刘丽君在期待中拿到了新房子,交房时开发商就在小区西北角围墙外配建了一处露天公共篮球场。后来根据政府的改造工程安排,相关施工单位对该篮球场进行了翻修改造,2022年1月改造完工。

小区一青少年:爸,小区外面修建了篮球场,这太好了,每天放学后,我就和朋友们一起约到这里来打篮球。

老赵:是啊,运动一下,活动下筋骨对我们上班族来说也很有益。

中年业主:老赵,你儿子喜欢打篮球,我们大人平时上班忙,周末我们就带孩子们来打打篮球,锻炼身体的同时还能增进亲子关系,哈哈哈。

老赵:好啊,周末我们约。

篮球场自建成后就受到附近居民的欢迎,前来打球的人络绎不绝。然而家住低楼层的业主刘丽君却深感困扰。

刘丽君:你们打篮球简直吵得我没法在家休息!这个篮球场距离我家很近,每天来打篮球的人又多,产生的地面撞击声、喧哗声已经干扰了我正常休息和生活,实在难以容忍!

业主A:篮球场是交房的时候就修好了的。你又不是不知道。你选择买了这个位置,也应该要忍受打篮球产生的正常声音。

业主B:甘蔗哪有两头甜?低楼层本来就会比较吵一点,那不然为什么低楼层的房价便宜些呢?既然买了便宜的朝外低楼层,就应该预料到相对会吵一些。

业主C:篮球场是公共区域,我们也有运动的权利嘛!尤其是孩子们特别需要运动。你受不了就自己安装个静音窗户吧!

业主D:简直吹毛求疵,你们看看这个篮球场和她家里直线距离都有十来米,还有绿化带!声音肯定不会太大。

刘丽君自知她吵架难以“以一敌百”,其他低楼层的业主都表示可以忍受这种程度的噪音,不愿意出面制止打篮球的行为。

刘丽君很气愤,心中的不满竟无人理解支持,就连家人也劝她算了。

刘丽君:我觉得他们就是胆小怕事,不愿意撕破脸。但我不怕,我就是要捍卫自己的权利!

刘丽君心想既然得不到业主的理解,那我就一直投诉,多部门投诉,投诉到你们没法再打篮球为止。

刘丽君:是物业公司吗?楼下又开始打篮球了,你们赶快派人去制止!/喂?是110吗?楼下好吵啊!我要投诉篮球场运动噪音扰民!你们能快点出警赶走他们吗?/我要投诉,篮球场夜间灯光太强,让我无法入睡,要我说篮球场就不应该修在这个位置,必须拆除!

物业公司表示左右为难,一边是业主们需要一个运动的场地,另一边刘丽君又不肯退让。

相关部门对刘丽君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关部门接线员:您好!刘女士,感谢您的关注,针对您的投诉意见,我们今后将督促小区物业及暂管的施工单位调整照明灯光时间,并缩短篮球场开放活动时间为9:00-12:00、14:00-21:00,由专人进行管理。您看可以吗?

刘丽君:仅仅是限制部分时间段吗?那周末、节假日还有我下班时间怎么办?我只能接受我不在家的时候打,我每天9点上班,5点半下班,其他时间坚决不行·。

相关部门接线员:刘女士,也请您理解其他业主有对健身运动的合理需求。

刘丽君:不行!既然不能按照我的休息时间调整篮球场开放时间,那就把篮球场改换成静音的健身器材,要不就直接拆除,永绝后患!

刘丽君对处理方案不满,而其他业主们也怨声载道。

业主A:篮球场开放时间已经规范化了,我们都是在篮球场开放的时间内打,影响不到她休息,居然还不满意,难道全世界都应该围着她转?

业主B:那个人实在太自私了!到处投诉,搞得孩子们打篮球很不方便。她有休息的权利,难道我们就没有运动的权利了吗?

业主C:对啊!总不能因为她一个人的意见,大家都不再运动了吧?受不了就把房子卖了重新买个安静的呗。

业主D:这栋楼这么多家住户,只有她投诉个不停,其他业主都相安无事,我看她啊就是闲得没事干!

眼看多次投诉也无法满足自己的诉求,刘丽君便动了“打官司”的念头。

朋友A:要不还是算了吧,你这样做了,影响邻里关系,以后邻居间不好相处。

朋友B:对啊,我劝你还是退让一步吧。”

刘丽君不顾亲朋好友的劝阻,还是将小区开发商、翻修投资单位及施工单位全部告上法院,要求拆除案涉篮球场及相关设施。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丽君要求排除妨害,应同时具备妨害是实际存在且妨害达到了一定程度这一基本条件。刘丽君认为涉案篮球场的修建导致篮球场在使用过程中噪音很大,影响其正常生活已达到无法忍受的地步,而对于案涉篮球场在运动过程中产生的正常合理范围内的噪音,刘丽君本身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且在刘丽君一再反映噪音问题后,相关主管部门也通过规范时段管理的方式对案涉篮球场的使用予以了限制,已尽量避免了休息时段对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的打扰,而且修建案涉篮球场的行为与刘丽君主张的噪音妨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彭州市人民法院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排除妨害纠纷先后进行了一审和终审,依法判决驳回了刘丽君拆除篮球场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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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副院长 王文兵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 王晓明

Q

刘丽君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A: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刘丽君合法购买了案涉房屋且在2018年底通过开发商交房已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在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时,刘丽君作为业主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Q

什么是排除妨害纠纷呢?

A: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妨害,是指非法、不正当地妨碍了权利人对物权的行使。对于正在发生的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纠纷的设立目的在于消除对物权的侵害或物权行使的障碍,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值得注意的是,排除妨害纠纷的举证责任要求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

Q

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权衡?

A:本案表面上看是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冲突,背后折射的却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公共利益因为个人利益的存在而存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应服从于公共利益,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保护公共利益,就是保护了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不断发展,我们的社会正从“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人们说熟人社会讲道德,陌生人社会讲规则,个人利益的多元化程度日益增加,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识,但是仍有极少数人打着“维权”大旗,滥用诉讼权利,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这就背离了法治的初衷。社会群众应准确把握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遵循民事活动的合理原则和容忍义务,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原标题:《有人叫好,有人嫌吵!小区篮球场的拆与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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